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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搞定生育給付
文/施名玥 採訪諮詢/勞工保險局給付處經理張秀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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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在工作、婚姻、生活當中,都應該多注意切身相關的權益問題,善用社會資源,例如當妳有懷孕的計畫,或準備生產時,有參加勞保的媽媽,可別忘了生育補助的請領問題,了解各方面的相關資訊,享受該有的權利和福利喔!

生育請領補助對孕婦來說,是重要而且實用的事,千萬別因為嫌麻煩而忽略了它,喪失了應有的福利。本文分為請領、狀況兩篇章,提供妳詳細的資訊。

【請領篇】

三種保險提供生育給付

目前有哪些社會保險,能提供婦女申請生育給付?

1.全民健保:根據全民健康保險第三十一條規定:「保險對象發生疾病、傷害或生育事故時,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本保險醫療辦法,給予門診或住院診療服務;醫師並得交付處方箋,予保險對象至藥局調劑。」被保險的生育婦女可以申請醫療給付,且免部分負擔,可申請生育(分娩)的醫療給付。

除此之外,懷孕婦女給付十次產前檢查,如果孕婦發生異常現象,或因病情需要,在十次產檢之外,可持健保卡,以一般疾病的門診方式就醫。

2.勞工保險:凡被保險人(婦女)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或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或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包括當月)起,向前推算六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費三十日。

生育給付原分為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其中分娩費自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停止適用;男性被保險人的配偶,若不具勞保身分,分娩、早產或流產,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早產或流產,可以請領生育補助費。

【早產的定義】: 依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79年12月20日第079號函釋規定,妊娠週數大於20週,小於37週生產者;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少於2,500公克者。

3.農民健康保險:
a.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付二個月。(農保月投保金額固定為10,200元)
b.被保險人或其配偶流產者,按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一個月。
c.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4.公務人員保險:無生育給付。

5.軍人保險:無生育給付。(另有生育補助,請查詢國防部網站 http://www.mnd.gov.tw/division/mnd/boc/fc/insurance.htm ) 


【狀況篇】

Q1.懷孕婦女突然離職怎麼辦?
不管何時生育,勞保的生育給付都應在加保當中才能請領,如有孕婦在懷孕八、九個月時,遭到公司辭退,或自行辭職,如之後尚未找到工作就生產,還是不能請領勞保生育補助。

若孕媽咪面臨必須停止工作的狀況,但又想申請勞保生育補助的話,建議可請求公司給予留職停薪,繼續加保。勞工保險局給付處經理張秀豐表示,照理來說,此情形是不能申請生育補助的,但因懷孕是特殊狀況,可以稍加通融,但仍需視該公司的決定。

Q2.婦女未婚生子可否申請勞保給付?
可以,只要該名婦女生育的事實發生,並取得證明,勞保局都可以給予生育補助。

Q3.婦女在懷孕期間換工作,其補助費怎麼算?
勞保生育補助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包括當月)起,向前推算六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費三十日;因此,若孕婦在懷孕期間更換公司,仍以實際加保的月數(生育前六個月)來平均計算。

Q4.加保職業工會可否請領生育補助?
職業工會屬勞工保險的投保單位之一,若被保險人懷孕期間有加保,生育後亦可請領補助。

Q5.太太屬勞保,先生屬農保如何申請?
因二種保險的會計制度各自獨立、互不相干,因此,加保勞保的太太可申請三十日的生育補助,加保農保的先生可請二個月的生育補助,總共約三個月。

但是,如果太太屬農保,先生屬勞保,則還是只有太太能請領二個月的生育補助費。

請領手續
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應具備下列文件:

1.生育給付申請書(可上勞保局網站下載,網址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6317 )暨給付收據(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

2.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或載有生母及嬰兒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專欄記事之戶籍謄本正本。
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除應同時檢附被保險人(媽媽)的護照影本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出生證明書係英、日文正本者,送勞保局辦理;若為影本者,應經我駐外單位簽證。
*出生證明書為英、日文以外者,不論正本或影本,應翻譯為中文,原始文件及中譯本,須經我駐外單位之簽證。
*中譯本未經簽證者,應將中譯本送國內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3.死產者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領有執業照之醫師、助產士出具的死產證明書(需載明確定的死產日期、原因及最終月經日期)。
農民健康保險的生育請領手續,與勞保大致相同。

請領時注意事項

1.女性被保險人於加保生效期間分娩或早產者,始得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
2.請領生育給付,應自分娩之當日起二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給付。
3.不論自然產、剖腹產、單胎或雙胞胎,均請領生育給付三十日。
4.被保險人流產(懷孕未滿二十週,嬰兒產出母體)、葡萄胎及子宮外孕者,不得請領生育給付。
5.有關「保險年資合計滿280日或181日」之規定,係指自始參加勞工保險迄分娩當日之累計有效年資,並不因更換單位而有所影響。
6.給付申請書上之被保險人通訊處,應詳填實際可收到核定通知書之住址。
7.夫妻同為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時,其生育給付以一人請領為限,不得重複請領。

 


 

請領生育給付說明
原資料來源網址連結
請領要件:被保險人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二)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三)早產的定義:所謂【早產】係妊娠大於20週,小於37週生產者;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少於2500公克者------依照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79年12月20日第079號函釋規定。
二、給付標準: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分娩當月(包括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30日。
三、請領手續:請領生育給付,應檢具下列書據證件(均應蓋妥印章)。
(一) 勞工保險生育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二) 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或戶籍謄本正本(應載明生母及嬰兒姓名、出生年月日之專欄記事)。
(三) 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出生證明書係英、日文影本者,應經我駐外單位簽證(正本不須簽證,逕送本局辦理)。
2.出生證明書為英、日文以外者,不論正本或影本,應翻譯為中文,原始文件及中譯本須經我駐外單位簽證。
3.中譯本未經簽證者,應將中譯本送國內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四) 大陸地區醫療院所出具之出生證明書,不須經大陸公證處簽證及我國海基會驗證;醫療院所以外之其他單位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應經大陸公證處簽證後,再送我國海基會驗證。
(五) 死產者,應檢附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士出具之證明書(需載明確定之死產日期、原因及最終月經日期)。
(六) 前開出生證明書及死產證明書均應載明產婦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基本資料。
(七) 勞保局製發之保險卡所列被保險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如與戶籍謄本之記載不符,應請投保單位填具「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連同前項書據證件,一併送勞工保險局辦理變更手續。
(八) 被保險人應領之保險給付,投保單位已先行墊付者,得於辦理保險給付申請手續時,取得被保險人出具加蓋本人私章之證明,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粘貼於給付申請書背面以免散失),且於給付申請書之給付方式欄內勾劃,以便勞工保險局將保險給付匯入投保單位帳戶歸墊。
四、申請人存款帳戶因遭扣押,不欲將給付款項匯入帳戶者:
(一) 申請時應檢附扣押證明或由投保單位出具證明,表明親自來本局領取給付款項。
(二) 申請人收到本局寄發之「勞工保險局核定通知書(函)」後,親自攜帶該核定通知書(函)、本申請書所加蓋之原印章及國民身分證正本至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4號本局1樓土地銀行(上班時間上午9時30分至下午3時30分)洽領。
五、請領期限:領取生育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六、附註:
(一) 被保險人於加保前、退保後或停保期間生產者,不得請領生育給付。
(二)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其夫不得申請配偶生育給付。
(三) 被保險人流產、葡萄胎及子宮外孕者,不得申請生育給付。
(四) 申請時應據實填寫,如有虛假之偽造、詐欺行為者,將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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