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中央通訊社
記者/謝佳珍
更新日期:2009/01/09 14:03
原資料來源網址連結


  政府18日將發消費券,98年1月10日起,各地鄉鎮市區公所會按戶發送消費券領取通知單與委託書,若15日前仍未收到或遺失,可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查詢。

  符合領取資格者,應檢附國民身分證、通知書與印章領取消費券。當事人如為未成年人,則由法定代理人持未成年人的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戶籍謄本代領。

  內政部說,若15日前尚未收到通知書或通知書遺失,可逕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查詢,並得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發給通知書,或到消費券發放專屬網站(3600.moi.gov.tw)查詢自己戶籍地所屬領券發放所或郵局。

  若通知單確實遺失,能否領消費券?內政部說,攜帶通知單是為便利發放作業,若未持通知單,仍可憑相關證件領券,權益不受影響。

  為避免家庭暴力被害人的消費券被加害人冒領,內政部表示,被害人得於15日前,持民事保護令或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等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戶政機關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註記親自領取或委託領取的人。

   內政部提醒,消費券分為統一發放與個別領取,統一發放日是1月18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前往通知單上指定的發放所領取。為紓解人潮,通知單上會建議分上、下午梯次領取,若時間許可,請儘可能依建議時間前往領券。

  未能於18日領取者,可於98年2月7日下午起至4月30日止至指定郵局領取,逾期不再發給。各地郵局為便利民眾領取,2月7日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以及2月8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開放專辦消費券領取作業。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每天蝦忙的小宣媽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