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型保單 擬採分離課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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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更新日期:2009/02/18 04:09
記者 鄭琪芳、王孟倫/台北報導


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昨天開會討論「金融商品課稅問題」等,達成投資型保單分離課稅的初步共識,稅率不超過十%,且不溯及既往。至於投資型保單課稅標準,金管會建議訂定「適格比率」,財政部則傾向針對投資部分課稅,目前尚未達成共識。

財政部次長張盛和會後說明,目前各種金融商品課稅規定不一,存款利息所得有二十七萬元免稅額,證券交易所得、人身保險給付所得及海外投資所得等免稅,短期票券分離課稅二十%,公債及公司債利息所得則扣繳稅款十%,簡而言之,金融商品課稅規定很複雜。

他表示,「結構型商品」課稅已達成共識,個人採分離課稅,營利事業則辦理結算申報;至於「投資型保單」,目前不論是保險或是投資部分,不論個人或營利事業,都沒有課稅。

張盛和指出,昨天賦改會達成初步共識,投資型保單屬於投資部分的利得應課稅,並可採行分離課稅方式,以減少市場的衝擊;至於應否訂定「適格標準」?稅率是否為十%或適用較低稅率,尚有不同意見。

金管會建議,應訂定適格與不適格標準(死亡給付占保單帳戶價值之比率),作為投資型保單是否課稅的依據,適格比率依被保人年齡訂定一○一%至一三○%,符合比率的「適格保單」,就可以免稅。

不過,財政部認為,應直接對投資型保單「投資」部分課稅,可以讓問題單純化。如果一定要訂定「適格標準」,則應參考美國的作法,適格比率一○○%至二五○%,而且只有死亡給付部分可以免稅,投資收益還是要課稅。

金管會主張延後實施

金管會保險局吳崇權則指出,若未來確定投資型保單必須課稅,金管會認為應該要注意三大原則,首先是「不溯及既往」:舊有的投資型保單不宜課稅。第二是「延後實施」:目前整體市場狀況不佳,若此時馬上實施投資型保單課稅制度,無論對保險業者或是保單客戶,都會造成重大衝擊,因此,應該延後實施的時間。第三是訂定「適格」標準:根據保單帳戶價值與死亡給付價值之比率,然後訂出「適格比率」,若屬於「適格保單」則應該免稅。

此外,對於財政部研擬投資型保單採取分離課稅、稅率為十%,金管會官員指出,國外的結構型商品並不用課稅,國內結構型商品的稅率也只有六%左右,因此,十%比率實在太高,這部分將與財政部繼續溝通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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