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登記
出生登記 | |
申請人 | 1.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 2.棄嬰或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3.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申請人時)。 4.受委託人。 |
應繳附書件 | 1.辦理出生登記,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姓名,約定文字寫於出生證明空白處,並簽名或蓋章即可,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2.準正:自生父母結婚日期至新生嬰兒出生日期未滿181天整者,請攜帶父母雙方身分證、印章由生父親自至所辦理。 3.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者,應提憑出生證明書辦理;非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無法提出出生證明書者,應提憑醫療機構開具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辦理。(均須正本) 4.申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份證、印章。(並請提供生父母結婚或同居日期)。 5.在國外或大陸地區出生於入境後,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核發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6.棄兒出生登記,應提憑向警察機關報案筆錄及棄兒照片查實辦理,其無姓名者由撫養人或收容教養之兒童福利機構代立姓名。 7.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印章。 8.出生登記經催告逾期仍不申請登記者,由戶政所主任代立姓名逕為登記。 9.證明文件應繳交正本。 ※子女出生於其父母結婚之前,或推算其生母之受胎期間未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申辦出生登記,除當事人符合民法第一○六二條及第一○六四條之規定,由生父親自申請外,均應檢附生父母表明該子女為其子女之書面文件辦理。倘若生母為非本國籍(含大陸地區) 女子,應並提憑生母受胎期間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辦理。 |
備註 | 國籍法89.2.9修正公布,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屬中華民國國民。該法修正公佈後,本國女子與外國人結婚在國內出生之子女,應依戶籍法規定申報出生登記。在國外出生者,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辦定居證憑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國籍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即本國女子與外國人結婚於69.2.10以後在國內出生之未成年子女,可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定居證,其有外僑居留證者,送居留地縣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註銷外僑居留證,並於其外國護照入國簽證及入國查驗章上加蓋戳記後,領取定居證憑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父為外國人,而具有我國國籍,得憑僑務委員會華僑身分證明書,為其子女申報出生登記。 |
法令依據 | 戶籍法:4、14、31、44條、46條1項、47條1、2、3項、53條 戶籍法施行細則:12條1項1款及2項、13條1項1款及2項、15條1、2、3項 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 國籍法第2條 |
申請期限 | 六十日內,逾期依戶籍法科罰罰鍰。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遷徒登記
遷徒登記 | |
申請人 | 1.本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 2.遷入地及遷出地戶長 3.未成年人由父母雙方共同或雙方戶長為之。 4.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3申請人時)。 5.受委託人。 6.若未成年人之父或母因故無法共同辦理應出具同意書交另一方代辦。 |
應繳附書件 | 1.遷徙者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原遷出地及遷入地,若單獨立戶者,則免提遷入地戶口名簿)及印章,已領身分證者須同時換證規費每張50元。 2.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3.遷入單獨立戶者另提證明文件如下: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房屋稅單(最近一期)、買賣契約書(最近六個月)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文件。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外,如提憑未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房屋稅單(最近一期)、買賣契約書(最近六個月)或其他足資證明房屋所有權文件辦理。 *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同意書。 *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六個月內之水電費、瓦斯費之收據。 *有居住事實而無法持憑上列證明文件者得憑警勤區佐警查實後辦理。 |
備註 | 申請期限:三個月又三十日內。 作業流程:戶政所核定。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換了新式身份證之後,非常麻煩!只是遷個戶口就要換身份證件,又要重拍大頭照,真的是非常討人厭的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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